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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7-04-01

财资[2017]13号

关于印发《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》的通知


党中央有关部门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,全国政协办公厅,高法院,高检院,各民主党派中央,有关人民团体,有关中央管理企业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根据《中共中央  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中发〔2011〕5号)、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1〕37号)、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<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>的通知》(厅字〔2016〕38号)精神,经研究,我们制定了《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》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  附件: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

附件.docx


 

财政部

2017年4月1日